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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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职资格
2.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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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容。
【知识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1.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2005年单选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相关链接】(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