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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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资:相应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3.一股二卖: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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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四单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内容。
【知识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1.公司增资:相应责任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股东抽逃出资:连带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股二卖:相应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