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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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的组成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内容。
【知识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组成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13人组成。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小公司的特别规定
(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