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东大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东大会。
【内容导航】:
1.股东大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内容。
【知识点】:股东大会
1.年会
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即为实收股本总额);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3.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6.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
7.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出席+>1/2
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对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等),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⑤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回避+出席+>1/2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