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回购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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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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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内容。
【知识点】: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可以回购的情形 |
回购程序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