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股份回购

分享: 2015-6-5 9:22:0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回购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股份回购。

  【内容导航】:

  1.股份回购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八单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内容。

  【知识点】:股份回购

  1.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可以回购的情形

回购程序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1)经股东大会决议

(2)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3)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