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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分享: 2015-6-5 11:05:49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内容导航】:

  1.法定

  2.先法定后约定

  3.先约定后法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十二单元考点综述的内容。

  【知识点】: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1.法定

  大多数条文属于这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监事任期为3年。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2.先法定后约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但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围,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3.先约定后法定

  公司章程对其可以自由约定,只有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才看《公司法》的规定,这类考点包括但不限于: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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