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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分享: 2015-7-16 14:41:1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原因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原因。

  【内容导航】:

  1.破产原因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破产申请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原因

  1.破产原因:(不能清偿+资不抵债)OR(不能清偿+明显缺乏)

  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2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2)“资不抵债”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3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

  【《司法解释(一)》第4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①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2.异议不成立的情形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解释】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丧失清偿能力,则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解释】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清算程序。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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