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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受理

分享: 2015-7-16 15:13:0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内容导航】:

  1.债务人申请破产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3.上诉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破产申请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1.债务人申请破产

  (1)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案件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将裁定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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