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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分享: 2015-7-16 15:53:04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内容导航】: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的内容。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2008年多选题)

  【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且包括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014年案例分析题)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共有财产

  ①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③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④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执行回转财产

  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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