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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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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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撤销权的内容。
【知识点】: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释】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讼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