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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为

分享: 2015-7-16 16:28:15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效行为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无效行为。

  【内容导航】:

  1.《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3.法律责任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单元撤销权的内容。

  【知识点】:无效行为

  1.《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法律责任

  (1)《企业破产法》第128条的规定

  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8条的规定,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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