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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

分享: 2015-7-16 16:48:27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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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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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七单元破产抵销权的内容。

  【知识点】:《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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