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债权的确认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破产债权的确认。
【内容导航】:
1.向管理人申报
2.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3.由人民法院确认
4.异议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单元破产债权的内容。
【知识点】:破产债权的确认
1.向管理人申报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不允许以其认为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不能成立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登记表。
2.由债权人会议核查
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登记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核查后,管理人、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等对债权无异议的,列入“债权确认表”中。
3.由人民法院确认
债权确认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4.异议
(1)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