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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

分享: 2015-7-17 10:32:42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别除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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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别除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一单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内容。

  【知识点】:别除权

  1.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

  2.破产企业以自己的设备为他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1)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2)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3.第三人以其机器设备为破产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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