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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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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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