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内容导航】:
1.分组表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3.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解释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释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1)正常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案例分析题)
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解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以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
(3)未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且未获得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