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本票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本票。
【内容导航】:
1.银行本票的出票
2.银行本票的付款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的内容。
【知识点】: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银行本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6条)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2条)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2.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