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汇票的付款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汇票的付款。
【内容导航】:
1.提示付款期限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3.错误付款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商业汇票的内容。
【知识点】: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