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内容导航】:
1.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5.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五单元银行结算账户的内容。
【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其主办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5.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