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内容导航】:
1.应当评估的情形
2.评估范围
3.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4.核准制和备案制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八单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1.应当评估的情形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3)合并、分立、清算的;
(4)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5)产权转让的;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7)债权转股权的;
(8)债务重组的;
(9)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10)处置不良资产的;
(11)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12)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1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14)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2.评估范围
金融企业出现上述经济行为时,应按下列要求确定评估范围:
(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2)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者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者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4)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5)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抵押或者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7)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者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3.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
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3)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解释】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4.核准制和备案制
(1)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解释1】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解释2】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2)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产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3)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4)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5)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