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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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
3.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八单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
1.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3)产权转让价款
①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果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②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③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
(4)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支付。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2.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
(1)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2)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的,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3)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3.国有资产直接协议转让
(1)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①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
②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
③其他特殊原因。
(2)直接协议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
①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②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3)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