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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分享: 2015-8-12 14:35:0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内容导航】: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2013年多选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组织机构

董事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损益分配

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企业(不论是否取得法人资格)为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

董事会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人数

不得少于3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1

会议召开条件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4

不超过3

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组织形式

资产抵押

  有限责任公司和合营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

组织机构

股东会

×

董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监事会

小公司可以不设

董事会

性质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

人数

313

3人以上

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由公司章程规定

协商或者选举

是否设副董事长

可以不设

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超过3

4

法定代表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只能是董事长

利润分配

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股权式企业,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特别决议事项

增减注册资本

修改章程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特别决议的通过方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股权的对外转让

转让条件

公司章程未约定的,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一致同意

是否需要审批

×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有优先权

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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