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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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2005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
(1)注册资本为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倍;
(2)注册资本在210~5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1200万美元之间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1】(1)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2)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解释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中外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2.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
(1)在合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或者合作条件,由商务部规定。
(3)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中外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中外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外商投资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3)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境外人民币
①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即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使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资金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战略投资上市公司除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③境外投资者申请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无需”办理合同或者章程的变更审批,可按照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到有关部门和银行办理登记、开立账户、资金汇兑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