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对外贸易的一般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对外贸易的一般规定。
【内容导航】: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2.对外贸易经营者
3.货物进出口
4.技术进出口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对外贸易的一般规定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对外贸易法》。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已经分别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世贸组织,成为我国的单独关税区。
2.对外贸易经营者(2013年单选题)
(1)对外贸易经营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还可以是个人。
(2)对外贸易经营无需专门许可
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从事外贸经营。
(3)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4)关于国营贸易的特别规定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
【解释】国家只对部分而非全部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目前,实行“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涉及粮食、植物油、糖、烟草、原油、成品油、化肥和棉花等类别,而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主要是烟草专卖品。国营贸易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的贸易制度。
3.货物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解释】自动许可申请仅具有“备案”意义,商务部对于申请应当许可,这也是“自动”的含义所在。
(2)限制进出口的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
4.技术进出口
(1)自由进出口
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制度,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解释】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限制进出口(2013年单选题)
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解释】(1)自由进出口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2)限制进出口的: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