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反倾销措施

分享: 2015-8-12 15:31:2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反倾销措施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基础备考期,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基础考点:反倾销措施。

  【内容导航】:

  1.反倾销调查

  2.反倾销措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四单元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反倾销措施

  1.反倾销调查

  (1)反倾销调查的启动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日内,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反倾销调查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2.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解释1】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解释2】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解释1】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解释2】商务部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的初裁决定前,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税原则上仅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以后进口的产品。

  ②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③在任何情形下,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④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责任编辑:roroao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