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
【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