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分享: 2015-9-16 16:27:5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1】(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解释2】(2015年新增)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亊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仅具示例意义,在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合法的无名合同。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解释】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东奥2015年注会考试强化提高阶段学习计划

  2015注会六科基础考点与阶段测试题汇总

责任编辑:roroao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