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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抵押物

分享: 2015-9-16 16:42:1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抵押物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抵押物。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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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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