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抵押担保的范围
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1】保证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2】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相关链接3】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的不动产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相关链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4)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相关链接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相关链接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案例】从不在咖啡中加入牛奶的甲以其刚刚冲好的咖啡设定抵押向乙借款100元。几分钟后,从不在牛奶中加入咖啡的同事丙却不慎将其牛奶倒入甲的咖啡中(估计丙的眼神不太好),无奈的甲和丙只得“共有”这杯牛奶咖啡(或者咖啡牛奶)。甲、丙约定,二人各占50%的份额。从小就喜欢牛奶和咖啡的乙高兴了,因为乙的抵押权及于这杯牛奶咖啡,但不是全部,而是甲享有的50%份额。
3.物上代位性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009年单选题)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