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分享: 2015-9-16 18:15:0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担保的并存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2008年案例分析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00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


  东奥2015年注会考试强化提高阶段学习计划

  2015注会六科基础考点与阶段测试题汇总

责任编辑:roroao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