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四单元担保的并存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合同的转让
1.债权转让(2008年案例分析题)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相关链接】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2011年单选题)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解释】(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相关链接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2】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00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与“债权人”的另行约定对债权人才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