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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分享: 2015-9-16 18:23:43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七单元买卖合同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交付才是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09年多选题)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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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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