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合伙企业的类型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其出资形式、不论其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2)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