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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董事会

分享: 2015-9-17 10:52:0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董事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董事会。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六单元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董事会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2.董事会的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而非必须)有公司职工代表。

  (2)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而非必须)设副董事长。

  3.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013年案例分析题)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5)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不包括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2)1/3以上董事提议;

  (3)监事会提议。

  5.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1)全体+>1/2

  董事会作出决议(如选举董事长、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出席+≥2/3

  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3)回避+>1/2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损失赔偿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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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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