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重整申请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重整申请。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2013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可以使债务人获得更为充分的挽救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