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支票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选择题易考点:支票。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1——知识理解能力
考生应当理解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专业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的内容。
选择题易考点: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