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抵销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抵销。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五单元合同的转让和解除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抵销
1.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2.法定抵销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一方债务已经到期,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3)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4)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6)不得抵销的债务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
②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
③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