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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股东的义务

分享: 2015-9-18 16:31:56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股东的义务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股东的义务。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四章合同法第六章公司法第三单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股东的义务

  1.出资义务

  股东应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能导致其股东权利受限甚至丧失股东资格。首先,公司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权利予以合理的限制。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后,如果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对股东权利设置限制,人民法院可能在个案判决中认定未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的股东权利应受限制。

  2.股东不得滥用其权利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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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ro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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