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债权申报的要求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债权申报的要求。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第九单元破产债权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债权申报的要求
1.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4.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6.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7.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8.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