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重整期间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5年注会强化提高冲刺备考期,为帮助考生们在最后阶段提高备考效率,我们根据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为考生们总结了《经济法》科目的选择题和综合题易考点,下面我们一起来复习2015《经济法》综合题易考点:重整期间。
本考点能力等级:
能力等级 3—— 综合运用能力
考生应当在理解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在比较复杂的职业环境上,坚守职业价值观、遵循职业道德、坚持职业态度,综合运用相关专业学科知识和职业技能解决实务问题。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科目第八章企业破产法第十三单元重整程序与和解制度的内容。
综合题易考点:重整期间
【解释】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解释】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解释1】不论在重整期间还是执行期间,担保物权均受到限制。
【解释2】在重整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而在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中则不受限制。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4.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0条】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