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0年、2013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1.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解释】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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