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1年、2012年考过案例分析题。
【内容导航】: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高频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以及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解释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2008年案例分析题)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解释】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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