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共有物的处分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共有物的处分。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六单元共有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高频考点】:共有物的处分
1.共同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按份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2/3)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1】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和抵押。
【解释2】处分共有物或者对其进行重大修缮,首先应按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才按《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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