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普通合伙企业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1年、2014年考过单选题,2014年考过多题。
【内容导航】:1.合伙人
2.出资
3.企业名称
4.合伙协议
【高频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3.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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