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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分享: 2015-10-16 14:45:1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单元股东资格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08年、2010年、2013年考过案例题。

  【内容导航】:

  1.《公司法》的规定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高频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公司法》的规定

  (1)自愿转让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③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先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解释2】股权转让中的股东会:(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2)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再由股东会表决。(2006年单选题)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1)实际出资人想成为真正的股东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

  只要受让方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权可以最终为受让方所有。但是,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一股二卖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三人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

  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有权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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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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