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单元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3年、2014年考过案例题。
【内容导航】:1.票据的伪造
2.票据变造
【高频考点】: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案例分析题、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解释2】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1)伪造人
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①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正签章人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变造(2004年案例分析题、2008年单选题)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解释1】(1)票据的伪造仅限于“签章”;(2)票据的变造是指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
【解释2】(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通过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形式偷偷摸摸地加以非法改变,属于违法行为;(2)原记载人“有权”对“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人账号、付款人名称)进行合法更改,更改时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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