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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分享: 2015-10-26 14:30:48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0年考过多选题,2011年、2014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

  1.地域范围

  2.主体和行为类型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4.国有垄断企业

  【高频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主体和行为类型

  (1)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相关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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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经济法》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阶段测试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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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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