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2年考过多选题,2014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高频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1.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解释】外国投资者取得实际控制权,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成为境内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1)外国投资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在50%以上;(2)数个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3)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持有的股份总额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其他导致境内企业的经营决策、财务、人事、技术等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外国投资者的情形。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者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
(3)联席会议对商务部提请安全审查的并购交易,首先进行一般性审查,对未能通过一般性审查的,进行特别审查。审查意见由联席会议书面通知商务部。
(4)在并购安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向商务部申请修改交易方案或者撤销并购交易。
【相关复习资料】:
注会频道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