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东奥小编】我们一起来学习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本考点属于《经济法》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第五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内容。
【考频分析】:
考频:★★★★
注释:本考点2011年考过多选题,2012年、2014年考过单选题。
【内容导航】:一、经常项目
二、资本项目
【高频考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一、经常项目
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对企业和个人经常项目下用汇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外汇收支及汇兑环节的“真实性”审核。
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
3.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体制
(1)金融机构负责审查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
(2)单证留存与备查
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期限留存审查后的交易单证备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规定期限留存相关交易单证备查。
(3)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监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情况,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者检查,查实外汇违法行为。
4.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二、资本项目
1.资本项目的界定(2011年多选题)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者放弃等。
【解释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
【解释2】境内个人在境外买房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
2.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2014年重大调整)
①对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
②境内直接投资所涉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2)境外直接投资
①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者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其中,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和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备案制度”。
③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办理结汇。
4.有价证券及衍生产品发行、交易项下的外汇管理(2011年单选题、2014年多选题)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
①中国证监会负责QFII资格的审定、投资工具的确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投资额度的审定、资金汇出入和汇兑管理等。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
①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3)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制度(2014年重大调整)
①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首次发股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
②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后,其境内股东拟根据有关规定增持或者减持境外股份的,也应到境内股东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持股登记。
③境内公司和境内股东应当凭上述登记证明,分别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内专用账户,用以办理与该项业务对应的资金汇兑与划转。
④境内公司申请境外上市境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为境内公司出具结汇核准件,境内公司凭该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5.外债管理(2014年重大调整)
(1)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2)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外保内贷
①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②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③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4)对外转让不良资产
①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②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③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6.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的管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2)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报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而非备案)。
【相关复习资料】:
注会频道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