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东奥会计在线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正文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经济法》:有偿出让

分享: 2015-10-29 16:08:50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东奥小编】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赶早不赶晚,东奥会计在线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知识点,下面是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预习《审计》:有偿出让。

  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2.出让最高年限(2013年单选题)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解释1】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解释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09年单选题)

  3.出让+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点击查看更多《经济法》知识点>>>


  相关推荐: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2015《经济法》高频考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责任编辑:回忆的独奏

注会网课

  •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扫一扫 微信关注东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