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计》基础考点:稀释每股收益
【小编导言】现阶段进入2014注会基础备考期,是打牢基础的重要阶段,我们一起来学习2014《会计》基础考点:稀释每股收益。
【内容导航】: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三、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四、多项潜在普通股
五、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会计》科目第二十六章每股收益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的编制的内容。
【知识点】:稀释每股收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
稀释每股收益=(净利润+假设转换时增加的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三、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
对于盈利企业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四、多项潜在普通股
为了反映潜在普通股最大的稀释作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五、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发行能够转换成其普通股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不仅应当包括在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而且还应当包括在合并稀释每股收益以及投资者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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